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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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重庆商会章程 

(2022年10 月23日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绍兴市重庆商会(英文名称为:Shaoxing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由重庆藉人士在绍兴市范围内注册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绍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渝藉驻绍兴和在绍兴企业加强与重庆市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的交流,促进在绍兴企业之间与绍兴同行业之间经济交流与合作,为渝藉在绍兴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充分体现商会“共谋、共创、共赢、共享”的办会宗旨,为促进绍兴和重庆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全面打造渝商“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品牌形象,为绍兴和重庆争光添彩。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绍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并接受绍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绍兴市重庆商会办公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现代大厦2幢702,联系电话:0575—88043276 传真:0575— 网址:www.sx-ccc.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遵循国家政策,遵守当地有关政策法令、守法经营; 

 (二)专业技术培训:帮助会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有条件的时候开通网站,传达中央和地方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浙江、重庆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重庆在浙江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外地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六) 协调服务:关心了解重庆籍在浙江企业业务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会员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重庆在浙江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重庆企业和重庆在浙江的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九) 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接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十)创办实体: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商会会员之间可以自愿组合创建各种经济实体,实体部分收益作为商会的经费补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特邀会员。吸收会员按照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会员对象提出加入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商会理事会备案。特邀会员主要是指重庆藉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 

(四) 重庆人在浙江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庆企业在浙江的分支企业、重庆企业驻浙江办事机构、在重庆投资创业、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浙江本地企业等;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理事会备案;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接受并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及事项;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会长会或理事会表决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形式: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等组成领导机构。设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岀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自荐及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过会员大选举产生,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修改本章程草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岀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经理事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执行监督管理,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商会法人代表为会长,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理事会实施本商会的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商会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岀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经费的管理:建立会长及会长会议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别大的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岀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亊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绍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亊业。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组织部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按组织程序报组织部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应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组织部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